臺北市驗光生公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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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訊息通知】115年1月6日起須具驗光人員資格或設立驗光所始得執行驗光業務

衛生福利部函文說明,自115年1月6日起,僅限具驗光人員資格者,
或依法設立驗光所之眼鏡公司(商號),始得執行驗光業務,請會員留意相關規定。